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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共青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5-10 [来源]: [浏览次数]:

宁夏大学共青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在学校立德树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宁夏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围绕“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四维工作格局,积极适应共青团深化改革新形势、学校综合改革新发展和青年学生新特点,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大思政”格局中的生力军作用,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服务学生成长成才,推进组织创新和工作创新,教育引导学校青年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三条 学校共青团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融入学校育人整体格局;坚持以学生为本,直接联系、服务、引导学生,注重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坚持党建带团建,加强基层基础,规范基层管理,激发基层活力,支持基层创新;坚持从严治团,让团干部更像团干部,团员更像团员,团的基层组织充满活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校团的设置以学院为单位建立团的基层委员会,以班级为单位建立团的支部委员会,各学院根据团员人数可建立学生公寓、年级(系)等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各学院建立研究生直属团支部,部分科研单位研究生团员管理按照学校科研单位党组织调整的安排,归口相应的学院团委管理。积极探索社团建团、宿舍建团、实验室建团、网络建团等团建模式。

第五条 学院团的基层委员会应由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党组织和校级团委批准,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团组织批准,团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第六条 严格执行校、院两级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制度。召开团的代表大会的,基层团支部、非团学干部的团员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70%。推行代表常任制、提案制和大会发言制度,建立校、院两级团组织定期向团的常任代表报告工作和听取意见建议制度。

第七条 加强班级团支部委员会和班委会一体化运行机制建设,在班级实行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制度,把团支部建设成为班级核心,更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学院研究生直属团支部委员会书记要担任学院团委副书记。

第八条 建立校、院两级团校,对团员进行系统教育,提高团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

第九条 学校设立青年教职工团组织。青年教职工团组织在校团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青年教职工的联系、服务和引导,充分发挥青年教职工团员作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级和院级团的委员会基本职责是:

(一) 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的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执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

(二)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引导青年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四进四信”等活动,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改进创新思想引领方式,引导团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三) 定期组织召开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 充分发挥团组织在校园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 建立健全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 以校级团委为枢纽和中心,以学生会组织为学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要学生组织,以学生社团联合会、志愿者协会等学生组织为外围延伸手臂。

(五) 指导和支持下级团组织开展工作,建立督导考核制度。加强对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指导管理,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引导、服务和联系。

(六) 落实从严治团要求, 制度化、常态化开展“ 一学一做”教育实践, 加强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 推动落实 以“三会两制一课”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 督促做好基础团务和团员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开展评选表彰工作。

(七) 服务学生成长发展, 促进学生就业创业, 做好困难学生帮助, 反映学生诉求,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普遍推行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

(八) 开展团干部教育培训, 加强对团干部和团员学生骨干的培养。开展团干部直接联系学生工作, 推进团干部改进作风。

(九) 加强网上共青团建设, 开展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做好“青年之声 ”“智慧团建 ”相关工作。

(十) 协助做好维护校园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团的总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学习党的理论,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学习团的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 执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

(二)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 引导青年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开展学习交流、 仪式教育、 主题团日等教育活动。

(三) 做好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 严格落实“三会两制一课”, 做好团费收缴等基础团务工作。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 推动团员参与志愿服务。

(四) 围绕学生在就业创业、创新创造实践、身体心理情感、志愿公益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求, 组织开展活动, 促进学生成长发展。

(五) 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状况, 反映学生诉求, 维护学生权益, 帮助团员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协助做好维护校园稳定工作。

(六) 会同班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本班学习、生活、建设等需要学生自主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不断提高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建设能够充分体现先进性和发挥模范作用的团员队伍。

第十三条 按照构建分层分类一体化思想引领工作体系的要求,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探索开放式、体验式、互动式教育方式,强化实践育人,教育引导团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第十四条 坚持从严治团,以提升团员先进性为目标,以“三会两制一课”为基本形式,发挥团的组织生活在团员教育管理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按照“举团旗、学团章、唱团歌、带团徽、过团日”的要求,加强仪式教育,强化组织认同,教育引导团员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走在前列、成为表率。

第十五条 在校团员应按要求每月缴纳团费,校团委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学校团员团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完善和加强团员档案管理,本科生团员档案由学生处档案室统一管理,研究生团员档案由研究生院档案室统一管理,各学院团委做好毕业生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第五章 团干部配备和培养

第十七条 校团委专职干部编制数按9人进行配备。校团委书记按学校处级正职干部配备和管理,可列席学校党组织的有关会议;实行学院团委书记兼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制度,按科级正职干部配备管理。校、院两级团委书记的调整须按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专职、挂职、兼职相结合的学校团干部队伍。校、院两级团组织,要从青年教师中选任1-2名兼职或挂职副书记,从学生中选任至少1-2名兼职副书记;校、院两级团组织班子成员中,挂职和兼职副书记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九条 加强团干部作风建设,增强党性修养、强化宗旨意识、践行群众路线,严格落实团干部直接联系青年制度,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纪律。校团委专职干部及各学院团委书记每人每年直接联系1个以上基层团支部,每人经常性联系不少于100名普通团员青年。

第二十条 学校将团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学校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团干部的培养;将团干部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在津贴补贴、保障激励、职级职称晋升等方面与辅导员队伍实行同等待遇。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建带团建,将团的建设纳入学校党建工作总体格局,同规划、同部署;将共青团工作作为检查考核各学院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占比不低于10%。校党委和学院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共青团工作。将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学校团组织的重要工作职责,纳入学校党员发展工作规划。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校级和院级团的委员会工作经费及活动场所、设备、时间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属中学团的基层组织工作参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中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办发〔2017〕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宁夏大学委员会所有。